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妥推进破产企业处置工作,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要求,本院将开展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名册规模
全市管理人名额不超过30家。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进行评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名,取前30名。本院将从名册中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荐1家一级管理人。
原已进入资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须重新申报入册。本次名册编制完成后,原本院发布的管理人名册均废止。
二、申报条件
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异地机构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入册申请。
(一)清算公司
1.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总计不少于10名,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工作;
3.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二)律师事务所
1. 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执业三年以上,或者虽然核准执业不满三年,但有从事过破产清算业务相关人员三人以上;
2.拥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
3.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
1. 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执业三年以上;
2.拥有三名以上合伙人,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四)外地中介机构的申报条件
1.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不少于3人;
3.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三、禁止申报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
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3.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5.缺乏担任管理人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机构成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被相关部
门调查处理;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8.清算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单独申报入册。
四、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 (详见附件1);
(二)入册承诺书 (详见附件2);
(三)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四)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 (详见附件3);
(五)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近3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详见附件4);
(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入册评分表(详见附件5)
(八)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3年来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十)开户银行及帐号;
(十一)清算公司需提供与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不少于三年的合作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程序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工作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装处负责具体工作。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行装处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7份(同时提交电子版)。行装处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册机构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审查确定初审名册,在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提交本院党组会讨论,党组会同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入册建议名单和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
(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后的名册在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公布。
六、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职责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人须遵守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相关规定。
按期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按要求参加培训、会议等。
七、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9日前的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申报表可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s://www.rmfysszc.gov.cn/)下载。
申报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康乐路49号(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008办公室)。(不接受邮寄申报)
联系电话:028-26122715
监督电话:028-26122939
特此公告。
附件: 1.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
2.入册申请承诺书
3.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执业情况
5.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入册评分表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