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设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本办法所称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是指用于支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案件所发生的必要破产费用。
第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援助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五条 市级财政每年年初预算援助资金50万元,年度预算原则上不追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后追加。
第六条 援助资金可用于支付无产可破案件中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档案保管费用;
(三)管理人报酬;
(四)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如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公告费、印章刻制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费等;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援助资金:
(一)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10万元,导致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者极低,无法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的;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资金和债务人财产合计不足10万元,仍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二)破产申请在受理后被驳回,导致未发生债务人清偿,无法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或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的;
(三)债务人财产绝大部分设立了担保,导致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管理人申请援助资金,应当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金额、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应附相关证据;
(二)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合议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告知申请人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延期,由合议庭决定。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援助资金审核小组,负责援助资金的审批。援助资金审核小组由分管副院长、破产业务庭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督察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分管副院长任组长。
援助资金审核小组会议由破产业务庭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援助资金审核小组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并确定援助额度。
每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在2万元限额内核定,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审核拨付,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援助总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资金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援助资金申请,由合议庭提出初步意见,经破产审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院援助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三条 援助资金审核小组认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呈报市委政法委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中院人民法院审定的资金申请,按程序拨付援助资金。
第十四条 援助资金拨付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款项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援助资金经审核不予批准的,合议庭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援助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
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
(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用)
案号 | 债务人企业名称 | 工商 登记机关 | |||||
申请人 | 负责人 | ||||||
中介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
送达地址 | 联系电话 | ||||||
案件承办人 | 结案时间 | ||||||
债务人财产总额 | 利害关系人垫付金额 | ||||||
破产费用总额 | 申请援助资 金总额 | ||||||
申请援助 资金明细 | 费 | 已支付金额 | 申请援助金额 | ||||
费 | 已支付金额 | 申请援助金额 | |||||
费 | 已支付金额 | 申请援助金额 | |||||
管理人报酬 | 已支付金额 | 申请援助金额 | |||||
申请人收款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
合议庭意见 |
合议庭成员签字: | ||||||
庭长意见 |
庭长签字: | ||||||
审核小组意见 | |||||||
审核援助金额 | 财务部门意见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交市财政局一份、案件审理法院财务部门一份,一份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