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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全流程办案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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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5 15:19:19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案件,是指本院及其辖区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所受理的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

第二条【审理原则】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注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诉前调解】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或同意调解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起诉材料转交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开展调解。也可以在登记立案前,委托资阳市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引导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第四条【登记立案】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对符合登记立案范围和条件的起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材料不齐人民法院告知补正的,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立案时间。

第五条【繁简分流】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后,应综合考虑案由、案件类型、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因素,采取“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审判质效。

第六条【调判结合】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结合案源地、诉讼标的、侵权后果等案件特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灵活采取线上与线下方式开庭;结合关联案件和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的情况,及时进行调解或裁判。

第七条【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邀请行业协会、行政机关等旁听庭审,将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司法建议或信息交流的形式向行政机关反馈,推动协同联动。

第八条【诉讼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九条【听证程序】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前,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的,着重围绕申请人的请求,对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担保数额、可替代的其他保全方式等方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第十条【保全审查】在审查保全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时,除了审查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外,还应审查被申请人在构成侵权方面是否具有较大可能性。

第十一条【保全措施】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与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相适应。

第十二条【侵权责任的认定】在审查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时,应结合被告在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营等环节的具体行为,判断其是否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被告未直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应审查被告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综合认定被告应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惩罚性赔偿】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以补偿权利人损失为原则,但对于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权利交易费用计算所得数额的合理倍数等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判后答疑】对当事人申请或者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以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实施细则》第七条情形的,应当开展判后答疑,不断提升全市法院知识产权诉讼服务水平,提高服判息诉率。

第十五条【督促履行】判决生效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发送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或生效后电话提醒义务人履行,避免知识产权案件进入执行,切实提高自动履行率。

第十六条【案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条【信息宣传】各级法院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实地走访、法治宣传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八条【参照执行】资阳市辖区内具有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九条【解释】本指引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实施】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文欢